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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张广兴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广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27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广兴。委托代理人李伟,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广兴因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告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张广兴的起诉涉及退休金核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广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原审裁定宣判后,张广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要求原审法院依法审理张广兴诉天津市地毯一厂与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两审诉讼费用均由天津市地毯一厂与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主要理由:本案属于因劳动关系引发对张广兴退休金核定和差额的案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认为,张广兴的起诉涉及其本人退休金的审核与发放,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广兴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