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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州合众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继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合众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继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87号申请人徐州合众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闽江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蒋丽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豫、葛献立,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继光。申请人徐州合众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继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徐继光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世纪佳苑房产一处;2、查封被申请人徐继光所有的车辆。申请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履带式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一台(型号:TOP1202、机器编号:120212083)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继光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水漫桥路世纪佳苑房产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徐继光所有的车辆;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履带式沥青混凝土摊铺机一台(型号:TOP1202、机器编号:120212083)。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郭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