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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永道与马士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道,马士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538-2号原告:蒋永道,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士成,男,1939年7月20日出生,回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马常军,无业。系马士成长子。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蒋永道与被告马士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马士成与蒋永道、凤阳县雪濠冷饮厂管理人、安徽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本案将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出来后再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易正秋审 判 员  易明安人民陪审员  鲁国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