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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支商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帝华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金利无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常熟市金利无纺有限公司,常熟市帝华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支商初字第00075号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清。委托代理人朱锦飘,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金利无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利明。委托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帝华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芬。委托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金利无纺有限公司、常熟市帝华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人民币2377元,由原告上海枫新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