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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小刚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972号罪犯王小刚,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刚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小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王小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