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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邹淑侠与健康煮益火锅前进大街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侠,朝阳区健康煮益火锅前进大街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邹淑侠,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朝阳区健康煮益火锅前进大街店。负责人李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淑侠诉被告朝阳区健康煮益火锅前进大街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淑侠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淑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邹淑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