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赤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赤城县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城县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赤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赤城县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地址: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街**号。被执行人李某某,干部。申请执行人赤城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赤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赤城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7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赤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赤城县信用合作联社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宝林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郭永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