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蒙铁物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内蒙古蒙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1号悦都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朱友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宇红,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区金山花园一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13)海仲京裁字00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箱租人民币5357528元、重置费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50193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仲裁费人民币65230.2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0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铁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铁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冬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