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商初字第0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楚州支行与被告黄某某、陈某某、梁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楚州支行,黄某某,陈某某,梁某,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0585号原告某银行楚州支行。负责人汪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行职工。被告黄某某,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梁某,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楚州支行与被告黄某某、陈某某、梁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楚州支行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某银行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秀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