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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庞雪焕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雪焕,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687号申请执行人庞雪焕。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李国民,组长。庞雪焕诉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庞雪焕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庞雪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代 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