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治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陈治清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盛、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清,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系厦门市集美区好实在二副食品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治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治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晓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