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行审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李孟金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李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绥行审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王玉常,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孟金,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绥建裁字(2011)第03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李孟金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位于绥中县公园南侧旧城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5月10日对被拆迁人李孟金作出绥建裁字(2011)第03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被执行人李孟金在裁决规定的时限内未进行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拒绝自行搬迁,为保证该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绥建裁字(2011)第03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绥建裁字(2011)第03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绥中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恩泽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于婷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