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彩芬、覃雁等与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芬,覃雁,覃振东,覃振优,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陈彩芬。原告覃雁。原告覃振东。原告覃振优。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官裕,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联社理事长。第三人覃海,成年。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彩芬等4人诉被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覃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芬、覃雁、覃振东、覃振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彩芬等4人负担。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林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