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缪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缪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284号罪犯缪平,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阆中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中一法少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缪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缪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10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缪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缪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