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申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杨永辉与乌鲁木齐市航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永辉,乌鲁木齐市航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9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永辉,男,汉族,1972年3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航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奇公路。法定代表人:刘步书,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杨永辉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航天工贸有限公司(简称航天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永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令我与航天工贸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永辉陈述的事实与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7月17日,杨永辉在刘军峰承接的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锅炉及辅机设备拆除工程项目工作时不慎被坠落的钢管砸伤,被同事王胜全、刘军峰送至医院救治,杨永辉承认其是刘军峰雇用的工人。杨永辉无证据证明其与航天工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航天工贸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未承接过葛洲坝新疆供热有限公司锅炉及辅机设备拆除工程项目,其与刘军峰也没有业务关系,其与杨永辉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航天工贸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经营范围不包括旧锅炉拆卸项目。该事实有原审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而再审申请人杨永辉对其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事由。综上,杨永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永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力审 判 员 薛根富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