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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原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天安支行)与侯定国、武汉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4)鄂武汉中执恢字第0007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原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天安支行)、侯定国、武汉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02)武经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天安支行于200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侯定国设定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6号新鸿基花园17层19室、18层19室两套房屋及其室内物品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520000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494000元已发还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天安支行。因被执行人侯定国、武汉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本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4)武执字第00226-1号民事裁定,中止(2002)武经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13年4月10日,现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年10月30日,本院委托中介机构对本案未执行本金及利息依法进行审计。湖北中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鄂中信鉴审字(2013)第018号审计报告,本案尚欠本息合计307216.18元,审计费24000元。2014年6月29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216.18元,并于7月7日将该款项发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至此本案全部执行结束。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