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经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瓦王飞、王乾明、刘耿歧、郑建庄、李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飞,王乾明,刘耿歧,郑建庄,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经执字第85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飞,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王乾明,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刘耿歧,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郑建庄,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李晓辉,男,1978年7月2日出生,住温县。本院在执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瓦王飞、王乾明、刘耿歧、郑建庄、李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公证处(2012)温证执字第30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立军执行员 商长海执行员 王韶卿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闫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