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朱建国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国,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06797号原告朱建国,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蔡晓波,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诚,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组织机构代码62205063-5。法定代表人王真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国与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建国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国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原告朱建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