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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刑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谭振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振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刑执字第713号罪犯谭振国。2004年12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月16日被假释。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振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撤销假释,与原判未执行完的刑罚二年六个月二十九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于2014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以罪犯谭振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谭振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振国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监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振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振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忠海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盛长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