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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柯根凤与徐生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根凤,徐生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柯根凤。被告:徐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根凤与被告徐生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根凤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生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诉权,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根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根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