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柯根凤与徐生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根凤,徐生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民初字第293号原告:柯根凤。被告:徐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根凤与被告徐生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根凤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生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诉权,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根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根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