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赵国涛,王晓琪,张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富民支路58号C3-61)。法定代表人潘建根,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长江东路春江花苑二期4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薛鸣,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国涛。被执行人王晓琪。被执行人张宏川。申请执行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九局)与被执行人江苏绿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佳公司)、赵国涛、王晓琪、张宏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2013)沪仲案字第00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城建九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433146元及利息、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轮候查封绿佳公司位于如皋港区纬五路南侧海港新城住宅小区的房产;轮候查封绿佳公司名下皋国用(2011)第82401158号土地;档案查封绿佳公司名下苏F×××××号汽车。上述财产或者系轮候查封,或者未实际扣押到机动车。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将绿佳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2013)沪仲案字第00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金建飞审 判 员 顾海浪代理审判员 孙国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