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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中法立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与陈庆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陈庆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中法立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彬芳大道鸿兴大厦创意园*楼。负责人瓦庆彪,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锋,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府大道。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庆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华县人民法院(2014)梅华法民二初字第92-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是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五华县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关于可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管辖的规定,故五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因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诉人承担保险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因此本案应由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撤销原审(2014)梅华法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陈庆锋未提出书面答辩。经查,从被上诉人陈庆锋的起诉材料显示:2014年3月5日20时30分左右,陈庆锋驾驶粤MQF8**小型越野客车途经S228线91KM900M(五华县转水镇路段)时翻入公路外水沟,造成陈庆锋受伤和粤MQF8**小型越野客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由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年4月1日作出(华公(交)证字2014第0002号)陈庆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陈庆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就理赔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因此陈庆锋于2014年4月17日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赔偿其车辆损失险73万元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2万元,合计75万元;2、判令原车残值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接到陈庆锋的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另查,粤MQF8**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证在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所有人为陈庆锋,地址:广东省梅县宪梓中学教师宿舍;驾驶证在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住址为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西河居委华兴中路70号。上诉期间被上诉人陈庆锋提交了五华县公安局水寨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陈庆锋经常在五华县水寨镇生活居住,其是五华县宝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既可在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投保车辆是小型越野客车,广义讲属于运输工具,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地在五华县转水镇路段,被上诉人(原告)选择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即五华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五华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丘小明审判员  张素珍审判员  黄云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石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