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户县大王镇联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与户县大王镇康北村村民委员会、王稳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户县大王镇联庄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周庆武,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申建荣,男,1945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户县大王镇康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小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天寿,男,1959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王稳稳,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户县大王镇联庄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联庄村四组)诉被告户县大王镇康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康北村委会)、第三人王稳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明培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庄村四组的委托代理人申建荣、被告康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天寿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稳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庄村四组诉称,被告村以北有原告所有的土地2.5亩,截止2006年以前该地一直由原告对外发包。自2006年10月起,被告擅自将原告该土地连同其部分土地一并发包给他人耕种,直至2013年被告又将该地发包给第三人王稳稳。多年来,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就其侵占原告土地事宜进行交涉,但被告坚持称该地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一直由其实际占有、使用并收益,据此不同意向原告返还该土地。原告认为,该2.5亩土地的所有权属原告所有,被告擅自占有、发包原告土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返还该2.5亩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该诉争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诉争土地所有权产生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原、被告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之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户县大王镇联庄村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明培尧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