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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刘少海与俞永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海,俞永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少海,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俞永居,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海诉被告俞永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海于2014年7月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永居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少海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韬正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倩菲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