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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田某某,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田某某已将借款归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