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田某某,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田某某已将借款归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