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王馥玉,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王馥玉,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4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代表人付钢,行长。被告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城东天宇科技园内,办公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通用厂房2号。法定代表人陈业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业金,男。被告王馥玉,女。被告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22-A号厂房二层D角-3)。法定代表人陈家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告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王馥玉、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王馥玉、天津家俊奕海上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