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一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林军与李聪、李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李聪,李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290号原告:林军,男,1978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师玲,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聪,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育,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林军与被告李聪、李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德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军的委托代理人郑师玲、被告李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军诉称:2012年5月份,被告李聪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由被告李育担保,向我借款100000元,并立有借条。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李聪偿还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李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聪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无力偿还。另当时约定的违约金即利息过高,实际原告在借款当日就扣除利息8000元,我只拿到借款92000元。被告李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9日,被告李聪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通过被告李育担保,向原告林军借款100000元,并立有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林军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注: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每逾期一天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额千分之拾的违约金。此据借款人:李聪2012年5月29日担保人李育。原告在借款当日就扣除利息8000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聪向原告林军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林军与被告李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聪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李育在担保人栏中签名担保,应当承担保证担保义务,双方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另被告表示愿意自借款之日起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因约定过高,本院认为应以月利率2%计息。被告李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在借款当日就扣除利息800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借原告林军人民币9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5月29日起,以本金92000元,月利率2%算至付清时止),被告李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聪、李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