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林某甲诉林某乙、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77号原告林某甲,男,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系积石山县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范祥明,系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粮农。被告田某某,女,土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教师。原告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借条上只有被告林某乙签名、盖手印,被告田某某没有签名、盖手印,故只起诉被告林某乙,不起诉被告田某某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少英审 判 员 马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时宁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