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立保字第7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万爱兵与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爱兵,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立保字第7号附1号申请人:万爱兵,男,汉族。被申请人:黄望升,男,汉族。被申请人: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军。担保人:龚桂红,女,汉族。申请人万爱兵与被申请人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望升、江西尊鹏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某地块价值人民币199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因案件审理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龚桂红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路某号房屋壹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 林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