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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与赵文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赵文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259号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春战,系该站站长。被告:赵文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诉被告赵文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冯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