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伯顺与赵忠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顺,赵忠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张伯顺,1944年9月3月生被告赵忠兰原告张伯顺诉被告赵忠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伯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张伯顺承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张伯顺审判长 李 娇陪审员 李 艾陪审员 石中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孔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