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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伯顺与赵忠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顺,赵忠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张伯顺,1944年9月3月生被告赵忠兰原告张伯顺诉被告赵忠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伯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张伯顺承担,剩余150元退回原告张伯顺审判长 李 娇陪审员 李 艾陪审员 石中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孔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