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唐民初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凤英、马超与李会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唐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马超,李会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唐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709-1号原告刘凤英,女,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原告马超,男,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李会敏,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唐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苑玉栋。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7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李会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会敏驾驶的冀FHN7**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子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