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田学忠与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忠,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人民政府,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渭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田学忠,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兴文,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栋房,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少峰,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耿文朝,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冰,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五马路市气象局家属院,系西北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原告田学忠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辛市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第三人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渭中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行审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告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学忠及委托代理人刘红涛、田兴文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未到庭,指派其委托代理人李栋房、董少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村委会负责人耿文朝及委托代理人张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镇政府认为其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陈述的问题。并提供6份证据:1、渭南市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渭临大西征迁办字(2012)01号。证明指挥部虽然向被告下发通知要求被告落实拆迁安置宅基地,但没有法律依据。通知中的马渡村一组拆迁户,所在村组根据相关规定也予以落实划定。2、大西高速客运专线临渭段拆迁协议书及大西客专房屋拆迁款兑付表。证明①指挥部对田学忠原调整前的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赔偿。②田学忠也领取了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③指挥部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但不能证明该宅基地属于田学忠。3、大西高速客运专线临渭段拆迁协议书及大西客专房屋拆迁款兑付表。证明指挥部与田学忠签订协议,对田学忠原调整后的宅基地附着物进行赔偿。田学忠代其子田百利也领取了该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原告与田百利为一户,依法只能拥有一处住宅,所在村组也为其安置了新的住宅。4、辛市镇马渡村村民委员会协议书。证明所在村组及镇城建办与田学忠签订协议,对田学忠原与田土金相邻的宅基地调换到与温军社相邻的地方。协议明确调整前与田土金相邻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村组支配。根据法律“占新腾旧”“一户一宅”的规定,与田土金相邻的宅基地(空院)与原告无关。5、关于马渡村一组村民田学忠庄基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的会议及决定。证明马渡村两委会召开会议,镇政府领导列席,经过讨论认为原与田土金相邻的宅基地经调整,归集体所有。鉴于田学忠不断上访和闹事,村组同意在指挥部补偿外另给田学忠23100元的补偿,田学忠不再要求落实安置已归集体的宅基地。镇政府对该处理决定认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组,村组有权决定土地使用权人,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6、临渭区辛市镇马渡村第一村民小组证明。证明马渡村一组的拆迁户田百利(田学忠之子,但为一户人),所在村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划定。经庭审质证,原告田学忠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6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经庭审质证,第三人村委会对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予以认可。原告田学忠诉称,2011年9月渭南市临渭区高速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为了国家重点铁路建设,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了我一院住宅,为了保障我的居住条件,给了我一院宅基地,并于2012年3月6日下发文件,要求镇政府组织村组对所有安置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划定到各拆迁户,镇政府接到文件后,一直至今不给我划定安置宅基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给原告安置宅基地划定落实到位。原告田学忠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田学忠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田学忠具有合法诉讼主体。第二组,庄基申请书、田兴顺证明、马渡村民委员会协议书。证明田学忠对马渡村一组村西头宅基具有合法使用权。镇政府及马渡村委会应依法按照大西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对田学忠安置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划定。第三组,大西高速客运专线临渭段拆迁协议书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渭临大西征迁办字(2012)01号。证明镇政府及马渡村委会依法按照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对田学忠安置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划定。第四组,马渡村党委会村委会处理决定。证明当时村委会与被告做了决定。第五组,证人赵冬兰证言。证明当时我给田兰盖房是老干部给我划的宅基地,后新干部上台问我要钱。经庭审质证,被告镇政府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原告证明目的。对第二组证据中宅基申请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实现原告证明目的;对其中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故不予认可;对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并认为该文件本身违法,被告并无权划拨。对第四组证据处理决定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经庭审质证,第三人村委会与被告镇政府质证意见一致。被告镇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强制性拆除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答辩人认为,在大西铁路征收拆迁中,答辩人根本没有作出过任何强制性拆除补偿决定,更未针对田学忠作出强制性拆除行为,亦未实施强制性拆除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答辩人所诉没有事实依据。二、答辩人没有为被答辩人安置宅基地的法定职责。虽然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指挥部办公室作出过《关于抓紧落实大西客专辛市镇马渡村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知》,要求答辩人组织村组对所有安置宅基地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划定到各拆迁户。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安置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并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指挥部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答辩人的上级行政机关,无权作出行政命令。三、关于被答辩人田学忠的宅基地处理决定是马渡村两委会作出的,且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由于被答辩人就宅基地问题多次上访,在2012年9月4日马渡村召开两委会做了《关于马渡村一组村民田学忠庄基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决定田学忠在田土金西邻宅基因纠纷调整归属集体所有。答辩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村集体组织有权决定土地的使用归属。因此,该处理决定合法有效,但该处理决定是村两委会的集体决定,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至于处理决定加盖了答辩人的公章。仅是对内容的同意。属于内部的行政程序。四、被答辩人的宅基地已进行了安置落实。被答辩人在该村的宅基地,原位于田土金与田新伍中间的宅基,因与两户有纠纷无法盖房,要求调整,随后村组将被答辩人的该院宅基地调整到温军社东邻田学忠的责任田内,原宅基地依法收回集体另行安排,与田学忠没有关系。在征地过程中,分别对调整前后的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赔偿。同时,村组根据安置通知,已给被答辩人在村内另行安置了宅基并建成入住。因此,被答辩人要求安置宅基地没有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拆除补偿决定,也不具有安置宅基地的法定职责。马渡村村委会的处理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答辩人更不属该处理决定的主体,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答辩人所诉安置宅基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村委会述称,一、被答辩人对争议的宅基地不享有任何权利,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田学忠共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大儿子已结婚成家。他随小儿子一起生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院宅基地,田学忠家现在已有两院宅基地,已无权再对已放弃使用权的宅基地提出任何要求。2005年5月30日镇村组三级对田学忠村西宅基地达成调整协议,明确村西宅基地收回集体支配,将田学忠宅基另行安排至村东头西邻温军社宅基。因此,田学忠对村西宅基因被征收拆迁所进行的补偿不享有任何权利。二、本案诉争的宅基地原为被答辩人老庄基,在2005年因盖房与邻居发生矛盾打架,无法继续盖房。后田学忠提出,村组调解“占新还旧”将村东责任田划成新宅基盖房,老宅基归还村组,后郑西和大西铁路修路时将村东房屋拆迁另行安置到村北,已盖成房屋入住。原村西宅基拆迁后属村组所有,与田学忠无关。三、被答辩人恶意缠访,无理取闹。多次在管委会和镇政府上访,村委会为息事宁人召开会议对其补偿,村西庄基地在拆迁时地上附属物和树木也进行了补偿,款项田学忠均已领取。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马渡村民委员会协议书大西高速客运专线临渭段拆迁协议书,大西客专房屋拆迁款兑付表、证人闫喜录、黄禹河、田广才调查笔录。证明原告经过占新退旧方式取得村东宅基地修建房屋,村西宅基地由一组收回,原告已丧失了对原村西宅基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宅基地的处理结果提出任何要求。第二组,大西高速客运专线临渭段拆迁协议书、大西客专房屋拆迁款兑付表、马渡村一组证明、关于田学忠村西老宅基拆迁安置一事的请示、关于马渡村一组村民田学忠宅基争议问题的处理决定,户籍证明、照片、常军锋调查笔录。证明田学忠有两个儿子,按照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院宅基地。田学忠与小儿子一起居住,依法只能拥有两院宅基。第三组,证人田广财证言。证明2005年3月其担任书记期间,有人反映田学忠准备盖房时与邻居发生纠纷,经协商于2005年5月30日签订协议书,协议将老庄基归集体所有,并将其宅基调整到村东头。证人闫喜录证言。证明2004年我在镇政府城建办,当时原告与邻居发生纠纷无法盖房,2005年5月30日达成调换庄基协议,占新腾旧,协议中所说“田学忠只有使用权”,是指老宅基上土的使用权,谁用土谁赔偿。证人常军锋证言。证明其与村主任到镇政府办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听到吵架,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我就走了。证人刘育红证言。证明我是2012年到辛市镇工作,田学忠一直上访,让我处理后来形成一个决定,2012年下半年把钱给付原告。经庭审质证,原告田学忠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第三人的证明目的。第二组证据中协议书、兑付表、户籍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中马渡村一组证明、请示、处理决定真实性有异议;其中照片及常军锋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第三组证据均不具有真实性且无法实现其所证明目的,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被告镇政府对第三人提供所有证据均无异议。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本案事实,对《渭南市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渭临大西征迁办字(2012)01号及大西高速客运专线临渭段拆迁协议书予以认定。其余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依据上述证据,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3月6日,渭南市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向辛市镇人民政府下发渭临大西征迁办字(2012)01号文件,《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大西客专辛市镇马渡村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知》,通知镇政府抓紧落实拆迁群众安置宅基工作,由镇政府组织村组对所有安置宅基统一规划,统一标高,统一划定到各拆迁户。2013年10月8日,田学忠向本院起诉被告镇政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给原告宅基地划定落实到位。本院依法对田学忠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临行审初字000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田学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宣判后,田学忠不服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渭中行终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行审初字0000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4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田学忠诉被告镇政府、第三人马渡村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田学忠以渭临大西征迁办字(2012)01号文件,《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大西客专辛市镇马渡村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知》及大西高速客运专线临渭段拆迁协议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给原告安置宅基地划定落实到位。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田学忠起诉请求被告镇政府安置宅基地划定落实到位,是基于渭南市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临渭区大西高速客专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大西客专辛市镇马渡村拆迁安置宅基地的通知》(渭临大西征迁办字(2012)01号文件),该通知涉及马渡村一组房屋32院,占用空院2院,需安置共计34院宅基。但从该通知的内容看,其只是大西拆迁办要求辛市镇人民政府抓紧落实拆迁群众安置宅基地,并要求辛市镇人民政府精心组织实施,妥善安置拆迁群众,防止因拆迁安置问题引起群众上访或其他不良后果。从该通知看,并未对原告田学忠的宅基地安置问题作出具体的行政裁定或决定。故原告之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学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田学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荣审 判 员 孙兴盛代理审判员 齐 锐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