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殷伟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伟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8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伟良,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11月11日、2011年7月7日、2012年1月2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于2011年7月2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招摇撞骗,于2008年1月2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1月2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1月21日、2013年4月2日、2013年9月3日三次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该局于2014年7月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伟良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吟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伟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殷伟良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等地诈骗作案65起,涉案金额总计161868.5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分述如下:一、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殷伟良在常州市武进区,冒充广电公司员工,以数字电视机机顶盒升级需要缴纳费用为由,诈骗作案43起,涉案金额合计101248.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勤新村委华庄村47号被害人潘某4000元。2.2011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村委洑家塘村45号被害人袁某甲2998元。3.2011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桥南村委宣庄126号被害人周某甲1700元。4.2011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狄坂村委狄坂515号被害人时秀锦1200元。5.2011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前丰村委崔卫东路16号被害人谢某798元。6.2012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白茅村委黄舍新村9号被害人徐某甲2285元。7.2012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花园新村马家头1号被害人羌梅华1300元。8.2012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三皇庙村委胡庄头39号被害人高某甲1500元。9.2012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委夏塾东村6号被害人刘某甲1900元。10.2012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崦村委观前村96号被害人钱某400元。11.2012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委王家村3号被害人周某乙5000元。12.2012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委是家巷131号被害人是素芬2998元。13.2012年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委方盘里104号被害人张某甲2980元。14.2012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镇西村委许家塘7号被害人王某甲7000元。15.2012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印墅村委印墅新村70号被害人王某乙1300元。16.2012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委后南岸107号被害人邱某600元。17.2012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村委郑村村177号被害人高某乙1000元。18.2012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桥南村委下场村97号被害人吴某甲3000元。19.2012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村委洑家塘村69号被害人陈某2995元。20.2012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村委东夏庄村2号被害人贺某1000元。21.2012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委后东洲25号被害人任某甲1000元。22.2012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委薛巷村41号被害人刘某乙800元。23.2012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城湾村委吴家巷11号被害人李某甲1000元。24.2012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委后东洲235号被害人顾某甲3000元。25.2012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牟家村委吴家前头1号被害人承元林1000元。26.2012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徐家村委奚家巷17号被害人奚某3000元。27.2012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施家村委河西队53-1号被害人宋某1300元。28.2012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东青村委后巷55号被害人徐某乙4000元。29.2012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黄天荡村委承家村38号被害人沈某1900元。30.2012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省岸村委省岸里97号被害人是喜福3000元。31.2012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村委石家桥34号被害人刘某丙5000元。32.2012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老坝村委中蒋村17号被害人蒋某甲4000元。33.2012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马杭翠菊山庄教2楼甲-301室被害人盛某3000元。34.2012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居委社桥头68号被害人虞某1600元。35.2012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华家居委许家村36号被害人许某甲1600元。36.2012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湾村委解放村56号被害人蔡某甲2998元。37.2012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马杭村委大沈村16号被害人沈毛大3998.5元。38.2012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一居委中村22号被害人徐某丙1400元。39.2012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村委大丁村4号被害人费某4000元。40.2012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竹园村委南湾村28号被害人赵某900元。41.2012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村委前袁村15号被害人袁某乙800元。42.2012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一居委金家巷11号被害人邓某3000元。43.2013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后西巷36号被害人蔡某乙2998元。二、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殷伟良在常州市武进区,冒充办理低保、农保、劳保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需要收取押金、手续费等费用为名,诈骗作案22起,涉案金额合计6062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东村村委张家头57号被害人郑某甲2400元。2.2013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村委农场村33号被害人李某乙2000元。3.2013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勤新村委马池沟14号被害人陆某2000元。4.2013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小留新村50号被害人张某乙2700元。5.2013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淹城居委蒋家村25号被害人蒋某乙2000元。6.2013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进村委三夹里51号被害人郑某乙1500元。7.2013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委洑家塘22号被害人周某丙2700元。8.2013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洛阳村委孙家头10号被害人顾某乙3000元。9.2013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圻庄村委邓家桥53号被害人庄某3000元。10.2013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汤墅村委臧家头29号被害人顾某丙3000元。11.2013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马鞍村委朱家头119号被害人印某4000元。12.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委龙潭头73号被害人王某丙2100元。13.2014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村委漕沟桥东67号被害人吴某乙3600元。14.2013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圻庄村委西黄圻21号被害人王某丁5000元。15.2013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管城村委中巷42号被害人李某丙720元。16.2014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南街87号被害人李某丁3900元。17.2014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青云村委仙现桥88号被害人闵某2000元。18.2013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竹园居委竹园村2号被害人许某乙3600元。19.2013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委龙塘村59号被害人严某3600元。20.2013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委静堂村31号被害人任某乙3800元。21.2013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狄坂村委狄坂264号被害人周某丁2000元。22.2014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殷伟良采用上述手段,骗得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双蓉村委舍头朱家53号被害人杨某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殷伟良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等人的报案笔录、收款收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殷伟良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伟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殷伟良有劣迹,且属惯犯,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殷伟良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伟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殷伟良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旭东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