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方蕊与葛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蕊,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50号原告:方蕊,女,汉族,1990年12月19日生,住绩溪县。被告:葛君,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生,住绩溪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方蕊诉被告葛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建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邵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