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28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日照樱花语服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欣欣美利达家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樱花语服装有限公司,山东欣欣美利达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846-1号原告日照樱花语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猪又悟(日本国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世江、焦秀芝,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欣欣美利达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焦峰,经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14号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5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原因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名下的房产证号为20××14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赠与、变卖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丽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臻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