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与郭丽、肖世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郭丽,肖世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负责人李晓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君。被告郭丽。被告肖世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诉被告郭丽、被告肖世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丽、被告肖世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付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