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304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某,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