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藁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杜庆彥申请执行甄敬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庆彦,甄敬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藁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杜庆彦,男。被执行人:甄敬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藁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甄敬花家庭成员有王丽娇,且在同一户籍名册之下。家庭成员一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亦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甄敬花及以其女王丽娇之名在银行的存���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录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柳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