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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金凤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628号罪犯张金凤,曾用名大妞,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5)二七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凤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1000元。罪犯张金凤在执行期间,2007年5月3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金凤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金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凤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4月、2011年9月、2012年2月、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累计获表扬7次;2010年11月获记功1次;2011年12月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