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玉强与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强,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强,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章丘市白云湖镇石北村。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鼓楼西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玉强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高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另外案件查封,并在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140820元均未执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