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新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新商初字第50号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体桂,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洪,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山东泰山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徂徕镇南上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山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1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礼翔审判员 田雅君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