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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支善平、刘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善平,刘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71-2号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支善平。被申请人刘娜。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支善平、刘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支善平、刘娜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号**楼西单元***室的房产一处(房产2008092****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