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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周日强与深圳市迈康达科技有限公司、石涌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日强,深圳市迈康达科技有限公司,石涌华,袁云春,XX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55号原告周日强,男,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练明,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深圳市迈康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涌华。被告石涌华,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袁云春,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XX江,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日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赖云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