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柞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王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柞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齐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腾达,陕西胡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梓。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1元,减半收取1125.50元,由原告陕西融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新民审 判 员 韩卫东人民陪审员 邱桂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