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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榆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榆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