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登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滕曲月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曲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登字第151-2号申请人:滕曲月,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滕英祥,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滕曲月因与“玫瑰岛(ROSEISLAND)”轮船舶所有人金鑫船务有限公司(JINXINSHIPPINGCO.,LT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青海法登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滕曲月的申请。经对申请人滕曲月提供的(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滕曲月申请登记的人民币9553元债权予以确认。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