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三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苏希明与蒋士通、蒋曰敬、蒋秀路、蒋金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希明,蒋世通,蒋曰敬,蒋秀路,李宝丽,蒋金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198号原告:苏希明,农民。被告蒋世通,农民。被告蒋曰敬,老师。被告蒋秀路,农民。被告李宝丽,与蒋秀路是夫妻关系。被告蒋金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希明诉被告蒋士通、蒋曰敬、蒋秀路、蒋金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希明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希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