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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姚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兴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女,1987年4月5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毒,被兴化市公安局分别于2006年7月17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08年4月8日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2011年6月23日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2月14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地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姚某先后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4.4719克(其中13.1719克系公安机关在凯悦大酒店查获)。分述如下:1.2013年年底,被告人姚某在兴化市波波宾馆三楼房间向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得款人民币300元。2.2014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姚某在兴化市都市华庭南区西大门铁门处向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得款人民币400元。3.2014年2月2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兴化市凯悦大酒店501房间从被告人姚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3.1719克。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依法扣押了甲基苯丙胺13.1719克及电子秤1台、玻璃容器2只、吸管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复印件、江苏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物证:电子秤一只;鉴定意见: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兴化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姚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百元予以追缴。查获扣押的甲基苯丙胺13.1719克及电子秤1台、玻璃容器2只、吸管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倪干强审 判 员  林中高人民陪审员  魏义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顾逸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