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陈进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陈进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许培京。委托代理人杨杰,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红艳,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丽,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称,我行与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向被告发放贷款490000元用于购车,期限36期,被告采取月均等额、取整入账等还款法。签约后,我行向被告发放了足额贷款,但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拖欠还款逾三期以上,经我行多次催促无果。故我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我行全部借款本金、透支息、滞纳金、手续费暂计至2013年12月26日共计365642.35元;2、我行对处分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粤A×××××车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进丽确认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借款本金为110832.43元、手续费13299.89元、透支息2952.31元,合计127084.63元。被告陈进丽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3月分九期清偿上述欠款。其中,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陈进丽于每月28日前一次性清偿15300元,余下款项4684.63元于2015年3月28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二、若被告陈进丽未按上述第一项调解协议履行任一期支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下未足额清偿部分的总额,同时被告陈进丽应从逾期之日起以余下未足额清偿部分总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对处理被告陈进丽所提供的抵押物粤AW57**车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受理费3392.5元、保全费234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已缴纳),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廖雪慧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佳璇 来自